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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职权的特征有哪些

行政职权的特征有哪些

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:

1. 强制性 :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,具有国家强制力,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决定,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。

2. 不可处分性 :行政职权体现国家意志,未经法律许可,不得转移或放弃,也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。

3. 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: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,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。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。

4. 法定性 :行政职权是由法律授予的,具有法律依据。

5. 公益性 :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旨在谋求和保护国家、集体、社会的公共利益,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。

6. 专属性 :行政职权是专属于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的,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,受委托组织也只能代行行政职权。

7. 国家意志性 :行政职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是国家意志的体现,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。

8. 单方性 :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,不是双方行为(行政合同行为除外),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取决于自身判断,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。

9. 优益性 :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优先权和受益权,合称行政优益权。

10. 支配性 :行政职权一经行使,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,即使违法或不当,也被推定为有效,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。

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职权的基本属性,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、有效性和权威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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